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合同,未约定按揭贷款为付款方式或履约方式不唯一,应以其他替代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2日|分类:房产纠纷 |646人看过

房地产限贷政策主要是针对的是房地产市场中投资性购买者,主要目的是在贷款政策方面限制购买非首套房以及异地购房。房产调控政策实施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约定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或者约定买受人如未能取得按揭贷款的则应在约定的期限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不应认定为造成买受人利益明显失衡的情势变更,买受人也不得以新政实施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免除民事责任。这是因为,按揭贷款如果不是合同明确约定的或者指定的支付方式,或者不是履约的唯一方式,那么,在调控政策施行后,买受人就应以其他替代支付方式进行支付,而无权据此直接解除合同。因为,此种政策的调整,对其履行业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实质性影响,并不会直接造成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