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具体认定方面,注意区分:
(1)影响居住使用与房屋这一商品本身的特性有关。应该说,房屋建筑的绝大组成部分都具有满足居住与使用的功能,如果这些部分出现瑕疵,都会影响到该房屋的居住与使用。如房屋渗漏水、墙面裂痕、天花板开裂、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
(2)影响居住使用的程度必须是“严重”。这显然包含一定裁量权。笔者认为,裁量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的身体健康,则居住人对此主张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测结论为准。二是修复的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应认定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3)适用该条款不以买受人的居住使用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买受人在交付使用时确有证据证实商品房存在重大质量瑕疵且足以影响商品房的居住使用,其也可主张合同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