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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不符合交付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收房屋的正当理由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7日|分类:房产纠纷 |939人看过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的规定,购房人拒绝接收商品房的正当理由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2.商品房明显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即使该商品房已经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书,购房人仍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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