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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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买受人原因致出卖人交付房屋不能时,买受人拒绝接收的正当理由的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856人看过

在买受人方面,所谓的“无正当理由”是同正当理由相对应的。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情况,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出卖人的交付使用。分别为不完全给付和迟延给付,下面分别予以说明。

不完全给付是指履行在时间上正确,给付也存在可能,但是债权人(这里是买受人)所收到的并不是依债的关系的内容而确定的,该给付对于债权人而言,价值减损和没有价值。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根据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加害给付两种情况。在不完全给付的要件上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是对债法上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的违反。

(2)这种违反的情况不能因为给付不能或是给付迟延而引起,如果是因为这两项的原因引起,则诉诸这两项中具体制度。

(3)有相应的损害的发生,这里的损害既包括履行利益的损害以及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害。

(4)须可归责于债务人(这里就是出卖人),关于可归责的具体含义、理由详见上面的理由。

(5)这里损害的发生同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是有关联的,就是履行利益的减损是由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造成的。

(6)主张不完全给付,债权人本身得遵守合同。

瑕疵给付是指,债权人所接受的给付存在不圆满的状态,例如房屋漏雨等情况。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给债权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如房屋所用的涂料含有放射性的成分从而给债权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人身的伤害,或者房屋漏水给债权人的高档家具造成损害等等。但是,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完全给付在已经登记转移所有权的时候,对于出卖人来说实际上负担的是一种瑕疵的担保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是对合同主义务的违反,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附随义务或是从合同义务的违反,一般是要求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进行修正,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买受人仅仅占有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形,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但要及时的对出卖人提出疑义,而且此时买受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标的物为一定的管理,但此时房屋的损毁、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承担,而如果这期间,因为房屋的瑕疵给买受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出卖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样,如果出卖人仅仅是合同的附随义务或从合同义务没有履行,买受人并应为拒绝接受,可以要求出卖人补足即可,这是出卖人要承担因此而需要额外支出的费用,当然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此做不同的约定,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给付迟延给付迟延又称债务人迟延,指尚为可能之给付,因为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给付,债务人迟延是时间上的不完全的给付。它的构成要件是:

(1)要有有效的或法定的债务关系存在。

(2)给付已经届至履行期。在当事人之间确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限届满时起,负迟延责任,这时,债务期限届至时,不待债权人的通知、催告就地履行债务。在未定期限的情况下,债务人得催告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债务的视为迟延。

(3)给付可能、届至、但未被履行。

(4)迟延履行须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也就是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因为故意或过失怠于履行债务,但是系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不可抗力除外,不过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不可抗力也是给付迟延的原因。

(5)债务人对此迟延未履行的状况没有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有抗辩权则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在一定的期限内或者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样对于债务而言就不存在迟延不迟延的状况。

(6)须迟延的状况处于仍然存在的状况。

(7)债权人必须遵守契约。

在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中,债务人取得了一个选择权,即是如果处于迟延状态的债务履行之后对买受人已经没有意义的话,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而要求债务人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债权人认可继续履行的话,迟延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也要承担。而且处于迟延状态的情况下,不可抗力的风险由债务人承当。如是,出卖人在迟延履行(迟延交房)的时候,买受人可以提出疑义,从而决定是接受出卖人的履行还是同出卖人结束合同,这个通知要在合理的期间内告知出卖人,这时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规定的实际是买受人受领迟延的情形。所谓的受领迟延就是债务人有给付能力,亦愿意给付,却因为债权人的原因不能为给付,以至于给付的效果无法即使发生,或是债权人不为其他协力,致债务人无从给付。其构成要件:

(1)须债务人有给付的义务。

(2)须债务人已经合法给付,这种合法给付的形式可以用现实的形式提出,也可以用言词、书面的形式提出。

(3)债权人未为接受给付,债权人是否过失在所不问,也就是说即使债权人没有过失同样可以构成受领迟延。

受领迟延,债务人受到的损失可以要求债权人承担,而且,债务人对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受领的可以提存或者抛弃占有,相应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这也是本条解释种规定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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