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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性质区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6日|分类:抵押担保 |626人看过

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性质区分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书的交付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属于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出卖人必须严格遵守,故两书的交付应属于出卖人交付房屋时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书的交付仅仅是出卖人对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保证和对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提示,不是交付标的物的必要条件。

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出卖人提供两书属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各地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均有相应的约定,出卖人应当严格遵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卖人交付房屋时没有提供两书的,如果合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以上述规定为依据拒绝接收房屋的,应认定出卖人不具备交房条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商品房买卖解答》第23条规定:“出卖人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构成违约,买受人因此拒绝接收商品住宅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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