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房数卖”的情况下买受人可通过确认无效之诉或者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房产纠纷 |513人看过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规定,在出卖人与第三人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先买者还享有请求无效权利。即“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合同将房屋交付使其无房屋为求确人与第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该解释将双方恶意串通作为合同无效的一个事现了同法的相合同53第(2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之一。由此可见,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不仅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定,向出卖人追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的规卖人人恶意通为认出卖与第人订立的商品房卖合同无而达自身合的目出卖人第三是否存在恶意串事实,买受人难以举证,而且人民法院认定恶意串通的事实也难以确认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难以实现,这人要得到法律上的保通过追究出卖人违约任来维护自己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