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规避限购政策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558人看过

相关房产新并非国家法律或行政该类借买房同无效法律依据不足人为避限禁购政借名房的类借名同应有效名合同效,当事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则其过户登记的诉求也应当支持。有观点认为,如果支持该种借名买房,将致使政策落空,我们认为:政策调控系从宏观着手,从调控总量上来看,政策目的并未落空,其对调控对象的限制从A转移至B身上,将AB看作整体,调控总量并未因此减损,并未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但是,借名人随后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驳回其诉求。原因在于,借名人与被借名人之间系借名合同纠纷,借名人不能于债请求确认其房屋有权关于借名人的过诉求双方未约定过户限,借名人要求过户的,应当以目前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驳回其诉求。这种处理方案,一方面确认了合同的效力,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不支持合同的继续履行,保证了房地产新政的顺利实施。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