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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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夸大广告宣传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520人看过

期房销售中,买受方往往通过广告来选择自己需要的房屋,受广告宣传影响大,所 以在对待夸大广告宣传问题上需从严把握。

首先,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的规定,认定开发商对夸大广告宣传承 担合同义务的条件,即只需广告宣传的内容确定且该内容对合同的订立或者房屋价格的 确定有重大影响即可,只要开发商未履行广告宣传的相关承诺,并且该广告宣传内容符 合上述条件,即应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关颁布的“预售房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 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规定的预售合同必须记载“卖方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本预售 房之广告宣传品及其所记载之建材设备表.房屋及停车位平面图与位置示意图,为契约 之一部分”,在法律中强制规定广告宣传中的某些内容为预售合同的一部分,以制约开发商夸大广告宣传行为。我们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 22 条有关 业经营中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低于广告之内容的规定,以 有效遏制开发商的夸大广告宣传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买受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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