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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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商品房销售广告是否虚假应采用“引人误解”与“虚伪不实”?相结合的标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31日|分类:房产纠纷 |517人看过

第一,内容上的失实性。即只要商品房销售广告内容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相符,就应 当认定其为虚假广告。

第二,广告中的误导性陈述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一些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片面、 模糊的宣传,虽然内容是真实的,但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导致消费者对某些信息陷 于错误的认识。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认定,不应 仅考虑广告内容的真实程度,还应取决于消费者对该广告的误解程度并应对误解程度作 出限定。也就是说,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广告即使其内容是真实的,也应当认定为虚假广 告。

“引人误解”的判别主要是依靠主观标准,即取决于广告的受众(消费者)对广告 的一般认识和理解。具体而言,应该根据消费者的认知标准判断。如果广告内容所要表 达的真实意思与人们按照习俗、惯常理解的意思不符,会使消费者对广告产生误解误认, 那么这样的广告就应被判定为虚假广告。然而,作为一种艺术形式和宣传手段,广告主 在创作作品过程中往往会使用设计微妙的音像和文字,或是一些幽默夸张的表现手法对 商品进行适度的修饰,合理的联想或夸张是允许的。因此,评判一则广告是否“引人误 解”并非一目了然。实际生活中,由于消费者识别能力的不同,同样的广告所产生的效 果亦不同。如果确定了消费者的标准,也就等于间接确定了判断“引人误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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