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可以经当事人通过请求法院填充其他事项最终成为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认购书仅约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者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其他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向法院请求对方履行签订预售合同的,法院应视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虽然认购书不具备商品房预售合同主要内容的全部条款,但是如果依据《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其合同内容,那么认购书在法院补充后可成为完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该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出发进行解释补充缺失条款。法院应借助《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的规定、同一楼盘同类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例如双方在认购书中没有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但是出卖人在其他预售合同与其他买受人对房屋面积差异作出了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指引的约定,且买受人亦同意按该规定处理的,则法院可以据此对该“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条款作填充。又如,双方在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交付日期的,法院可根据发展商获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提交行政机关的文件中确定的竣工交付日期(发展商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之一)及合理的期限考虑来确定交付日期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有时法院如强迫认定当事人意思表示已达成商品房预售合同,认定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是牵强的,甚至是扭曲的。如果当事人对商品房基本情况该主要条款内容约定都不明确的,则法院就不应强行填充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