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审理民间借贷类案件,有必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张正青诉张秀方其他民事纠纷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双方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精神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将张秀方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裁判]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上诉人张秀方上诉称:
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之间的无效协议,双方都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
2.鉴定过程不合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依据不足。
3.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证据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
1.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属附条件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合同无效。
2.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无相应的依据。
3.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道德层面也存在瑕疵。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无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图用金钱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正青与张秀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