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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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844人看过

          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无外乎两种身份:保证人,或者是见证人。见证人就是在场,是证明、见证债权、债务发生的人,无须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而保证人则是需要以其个人信誉和财产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根据上一个案例的评析可以看出,由于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单务、无偿的法律责任,因此在保证人没有作出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不能推定为负有保证责任的。所以,第三人仅仅在借条上签字,没有注明是保证人,亦无法通过借条中的文义推断有保证意思的,一般认定为见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第三人的签字是有保证的意思时,应当认定为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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