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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183人看过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举债,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的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期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者配分配所负的债务

(4)一方者双方病以为负有法定义务人治病所的债

(5)抚养子所负

(6)因赡养赡养务的所负的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用所的债

(9)夫妻议约为共债务的

(10)当认定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规定权人婚姻关存续间夫妻一方以个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妻共债务处理但夫妻方能证明权人与务人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于婚姻法193定的形除外高人法院法解释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采取的是推定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导致的方法。即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只有在夫妻一方举证证明该债务确为个人债务或举证证明符合婚姻法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按照个人债务来处理。具体而言,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姻法第193项规的情况夫妻婚姻关存续间所得的财产约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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