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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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时利息的计算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157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对于提前偿还部分借款,应当停止计算该部分的利息,剩余本金继续计算利息。

风险提示: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也就是在还款未明确性质时,应当先用于偿还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次是利息,最后才是借款本金。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实践中借款人可能只提前偿还了部分借款,并未提前偿还全部借款,这会对借款合同的计息期限和计息数额产生影响。

如张某于201411日从李某处借款10约定201511日还款息按国人银行同贷款率计算张某于2014101日提前偿还了3万元对张某应偿还的利数额分两个阶段进行算。第一阶段为201411日至2014101日,此阶段应以10万元借款为基数计算利阶段为2014102日至201511张某还了3万,故此阶段的借款为7万元,应以7万元为基数计算此阶段的利息。

另外,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对于还款应当如何认定,也是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张某从李某处借款1万元,借期1年,约定利息1000元。如果张某提前向李某支付了5000元,此5000元应全部认定为偿还了本金,还是应先扣除截止还款日应偿还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该规定,若张某和李某对于抵充没有约定的,张某的还款应先抵充截止还款日的利息,剩余部分才能认定为对本金的偿还。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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