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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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偿还借款,原则上借款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79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

首先,原则上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需要承担的责任,应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作出不同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借款人需要赔偿损失的,应慎重认定出借人是否受有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并由出借人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因提前收回贷款而获得收益的,还可以适用损益相抵的规则对这部分收益进行扣除。

如果合同约定了借人需支付违约金的结合借人具体损对过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总体上,要在充分认识民间借贷特点的基础上,兼顾订约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权衡,依据合同法的具体规则作出裁判。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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