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438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以提前还款,或者提前还款应当支付全部利息的,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据此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

风险提示:如果对借款期限有严格要求的债权人,建议对提前还款予以明确约定。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与《合同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对借人为何无需按照借款限支付利息作一分析有息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通常是根据借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意味着缩短了借款期限,出借人同意或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实际是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借款合同中的原借款期限,《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即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如果出借人不同意或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借人当在同中做明确人的这约定则上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可以根据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其他约定,借款人根据本条第一句的规定就可以自主决定提前偿还借款,并只支付实际借款期限的利息,这对双方也是公平的。如果借款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就丧失了提前还款的动力,这反而会增加出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也不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