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但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以提前还款,或者提前还款应当支付全部利息的,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据此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
风险提示:如果对借款期限有严格要求的债权人,建议对提前还款予以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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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与《合同法》第二百零八的规定是一致的。这里需要对借款人为何无需按照原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作一些分析。在有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通常是根据借款期限确定的,借款人提前还款意味着缩短了借款期限,出借人同意或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实际是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借款合同中的原借款期限,《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因此,借款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即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如果出借人不同意或不接受借款人提前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此时可以根据约定处理提前还款问题。如果没有明确的其他约定,借款人根据本条第一句的规定就可以自主决定提前偿还借款,并只支付实际借款期限的利息,这对双方也是公平的。如果借款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就丧失了提前还款的动力,这反而会增加出借人可能遭受的风险,也不利于资金的有效使用。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