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
第一,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期限即是借款人的还款期限。
第二,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还款期限。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风险提示:借款时应当明确借款期限,否则当债权人要求返还借款时,可能会导致资金链断裂,影响经营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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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是偿还借款本金,在有息借款中借款人还须支付利息。借款人何时需要履行上述义务,取决于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借款期限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期限本身也是一种利益,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越晚,意味着借款人可以使用资金的期限越长,这对借款人而言是重要的经济利益,因此出借人原则上无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其次,借款期限是判断借款人是否构成迟延履行的时点,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至时仍未偿还借款,就要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可能需要支持逾期利息;再次,借款期限对其他法律制度的适用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如《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都需要先确定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在借款合同中即是借款期限或还款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了借款期限的确定方法,该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借款期限要遵循以下顺序:
第一,如果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有明确约定的,约定的期限即是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自由约定借款期限是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合同法首先尊重当事人的自主约定,因此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如果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还款期限。《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这一规定,有两种方式来确定还款期限。其一,可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还款期限。合同法之所以将补充协议规定在优先的地位,仍是基于对当事人订约自由的尊重,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协议来弥补借款合同中未约定的履行期限,法律应当承认这种补充协议的效力。其二,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就要根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有时虽然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但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可能会指向借款人可以使用借款的期限,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用途等条款可能会间接反映出借款期限的长短,这时就要结合“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还款期限。“交易习惯”也是帮助法官确定还款期限的重要途径,“如果对于特定问题的解决方式需要借助于习惯,那么认为当事人默示地参考商业习惯处理问题的推测就是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此时,借款人就可以自主决定何时返还借款。出借人若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则必须给借款人一段合理的期限,期限是否合理要根据借款的数额、用途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