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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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后,又请求出借人返还的,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5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

自愿给付求出借人不予支持,但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只要借款人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对超过24%至36%年利率范围的利息现行法律认定为自然之债,是否履行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也就是自愿为主,法院不进行干涉。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院予支但借款要求还超年利率36%的利息除对于此点,应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借款人支付超额利息的行为,如果确系其自愿为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第二,应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借款人期已付的超额利息或约金能要求返这是于对借人益的保护;借款人可以在后期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这是出于对借款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将自愿支付利息及违约金限定在借款人已支付的范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违约金和利息数额,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属于无效的范畴,出借人获得该部分利益即属非法,借款人要求返还的,当然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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