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
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后,又请求出借人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对超过年利率36%部分,只要借款人提出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对超过24%至36%年利率范围的利息现行法律认定为自然之债,是否履行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也就是自愿为主,法院不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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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对于此点,应分成三个层次理解:
第一,借款人支付超额利息的行为,如果确系其自愿为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
第二,应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借款人前期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或违约金不能要求返还,这是出于对出借人利益的保护;借款人可以在后期拒绝支付多付的利息,这是出于对借款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应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将自愿支付利息及违约金限定在借款人已支付的范围,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但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的违约金和利息数额,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利率的部分,属于无效的范畴,出借人获得该部分利益即属非法,借款人要求返还的,当然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