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性质的确定
上海庄律师精要:
首先,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的后果,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其次,逾期利息不属法定孳息。
再次,逾期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
最后,逾期利息的性质还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应当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金融机构又将逾期利息称作罚息,也表明对逾期付款违约行为的惩罚。
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未清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属继续履行的范畴,但逾期利息的性质为何,却有不同的观点,在审判实务中,一直以来对逾期利息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属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第二种观点认为属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07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1日颁布的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属法定孳息,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规定。
其性质究为何,我们认为,应当从其产生的原因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
首先,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未按约定清偿借款的后果,因此,逾期利息是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违约金和定金责任。因此,逾期利息应当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违约责任形的一种,但逾期利息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哪一种形式,应当依据合同的不同约定加以区别。除采取补救措施与定金的责任形式不适用于借款合同外,借款合同可适用的违约责任形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三种形式。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对于金钱债务,由于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借款合同中,对于借款本金的清偿即属继续履行的范畴。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其次,逾期利息不属法定孳息。法定孳息属孳息的一种,孳息,称为母物所生之收益,法定兹息为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该条规定在第二编所有权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对于债权是否适用,并未明确。但我国《物权法》第197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与《物权法》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亦并未明确否定法定孳息之母物不得为债权。但是,即使认为对于债权存在法定孳息,我们认为逾期利息不属法定孳息,理由如下:逾期还款与逾期付款不同。逾期还款利息与逾期付款利息非常相似,实务中人们往往对二者不加以区别,对相关的规定互相参照适用,但究其实质仍有不同之处。逾期付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给付债权人款项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可能为任何合同法律关系,但基础法律关系所向的是款项支付本身,并非资金利息。但对于债权人而言,延迟支付所导致的结果为其本应获得的资金由于债务人延迟支付,其本应获得的延迟支付的资金利息无法获得,将其认定为法定孳息有其合理性。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即认为因履行延迟所得请求之延迟利息,亦不失为孳息,我国实务中也持相同观点。而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行为,其基础法律关系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与金钱债权的不同在于,借款合同是出借人让渡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获得利息收入,而借款人为取得一定时间的资金使用而支付一定的利息的合同,因此,资金的时间价值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利息就是资金的时间价格,是双方对资金使用的约定价格。将利息认定为孳息与双方对资金利息的支付本意不符。
再次,逾期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合同法》取消了法定违约金制度。在现行《合同法》生效之前,违约金具有法定性。1982年的《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1993年修正时,这一规定并未修改。《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4条规定:“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有违约行为的,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如违约金能够抵补损失时,不再另行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还应支付赔偿金以补其差额部分“。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是当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定形式,而且是首要的法定形式,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责任都应适用。只有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才能另行主张损失赔偿。现行《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这一规定符合契约自由原则的本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无疑具有进步性。根据这一原则,违反合同约定上逾期返还借款的,无法定违约金适用的余地,逾期利息不属法定违约金。
最后,逾期利息的性质还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逾期利息的性质同样取决于当事人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合同中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进行了约定,无论违约金的金额是否明确,逾期利息则属违约金,反之,当事人对借款逾期后违约责任的形式没有约定或者只约定了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则逾期利息的性质为损失赔偿或者继续履行。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或者逾期利率的约定可能有约定与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区分,有约定借款内利率与未约定借期利率的区分,对不同的约定其逾期利息就有不同的性质。应当加以区分。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