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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812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

连续多次重新出具新的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

第一步,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出最一期的本息之

步,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算的整借款间的利息和最初本金上限的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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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只是重新出具一次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依据《规定》规定,尚容易认定本金和利息,但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相当于出现多期借款,在此种情形下,至少需要分两步计算:第一步,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逐步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出最一期的本息之常也人请求务人还的数额步,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24%算的整借款间的利息和最初本金上限的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举例说明:借款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1年。1年期满,重新出具了债权凭证,约定本金为120万元,年利率和借款期限不变。此后年年如此,又出具了三份债权凭证,分别约定本金为144万元、172.8万元、207.36万元。现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207.36万元及利息41.472万元共248.832万元。按照本条第一款款共有5每一约定率均没超过24%期的利计入后期的本金。如第1期本金为100万元,此为最初的本金数,产生的利息为100×20%=20万元利息以计入第2故第2期的金为100+20=120万元此本金数额为基数,第2期利息为120×20%=24万元,可计入第3期本金,故第3本金为120+24=144万元。同理,第4期本金为144+144×20%=172.8万元,第5期本金为172.8+172.8×20%=207.365207.36×20%=41.472万元本息和为207.36+41.472=248.832万元,这也是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数额。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因最初的本金数额为100万元,经过了5期,整个借款期间为5年,故本息和的上限为100+100×24%×5=220万元求的数已经过了上限所以对于请求248.832万元,法院只220万元,248.832-220=28.832万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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