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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后期借款利息的保护限度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1715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重新出具的借条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内的,计算实际利率应当以最初的本金作为计算基数。

风险提示:重新出具借条或定期进行债务清算,应当明确利率计算标准,并明确已还款项的性质。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对前期借将利息计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对后期借款利息的保护限度的确定

后期本金金额认定后,即可按照约定利率予以计息。民间借贷利率应是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本不应予以干预,只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尚不规范,故为防止利率畸高,在司法领域设置上限,以起到引导和规范作用。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因后期借款本金中已包含前期借款利息,即包含复利的计算,为防止其过高,《规定》对后期(借款期间为多期的,为最终一期)的本息和设置了一个上限是以最的借本金为利率24%计算包前期后期内的整借款期间的本息和。超过这个数额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该规定在理解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后期借款利息在计算时是以后期借款本金为基数,但对本息和设置的这个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故即使债权凭证上约定的名义年利率没超过24%的本然可能超过置上限如前述例2期本10

前期利1.2万元约定之“月息2折算成利率为24%未超出利率24%,前期利息可计入后期本金,故后期借款本金为10+1.2=11.21万元,后期借款利息11.2万×2%×6=1.344万元期的本息和为11.2+1.344=12.544元。另一方面,前期加后期的整个借款期间共为12个月,最初借款本金为10万元,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和上限为:10×24%+10=12.4万元。可见,虽然当事人约的利没有超出年利率24%算得的最终息和然超出了上限0.144万元。

第二,在实践中,为便于比较判断,可将名义利率折算成实际利率后,再审查有无超过定上如例2际利法判断虽名义利率为24%实际年为(1.344÷6)÷10×12=26.88%,已超过24%。但这个主要是在比较有无超出上限的层面上有意义,在判断到底超出上限多少金额时,还是用本息和的标准更为方便,也更有操作性。

第三,虽然设置的本息和上限标准是以最初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但这并不等于说重出具债权凭证无实际定的率远低年利率24%复利的体现明显。比如甲向乙出借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借期1年。1年后双方重新出具借条,约定出借110万,年利率和借期未变。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借条上记载110万元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后期借款利息则为110×10%=11万元,期末本利和为121万元,未超过设置的上限标准(100×24%×2+100=148万),可予以保护,假设不护复借款期产生利息为100×10%×2=20和为120万。故本条规定对复利有限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促使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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