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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口头约定,能否及如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00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只有口头约定,在特定环境下可以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但是应当提供具体的材料予以证明。

风险提示:只有口头约定,维权时所要投入的精力将大大超出有书面约定的情况,并且有很大的可能会导致败诉,因此应当尽可能的签订书面合同,不要为一时面子影响切身利益。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只有口头约定,能否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自然人间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成立,但在审判实践中,想要得到法对于款事实的确认和还借主张的支至少需要供以证明材:

证明双方存在口头借款合同的证据;

证明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结合口头借贷合同的特点,提起诉讼的原告应从以下方面组织证据:

(1)对方当事人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这种自认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答辩状、陈述及委托代理人的理词承认的对己方不的事和认可的证据

(2)人证是最为见的证明方式,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于这种证据的采了限下证人言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事实:未成年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②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但是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指对方当事人对录音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异议,不予认可的情况。

(4)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即时网络通讯软件中的聊天记录,当然由于这类证据产生、保存空间的特殊性,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确认电子数据的来源及实际相对人的唯一性,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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