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借条上如果没有载明当事人,法院推定持有借条的人是债权人,故起诉时法院应当受理。
风险提示:虽然法律对此问题进行了妥协,不过签借条时一定还是要把重要信息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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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由此引发的争议为:当事人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持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我们认为,鉴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手给钱、一手立据、现场交接”,具有简易性、随意性特征,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不少债务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上不载明债权人的情形,如债权凭证上只有借款人姓名或名称、借款金额等,却无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依据该债权凭证虽可判断可能存在借贷关系,但无法锁定特定债权人,进而无法确定债权凭证持有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当事人持有该债权凭证这一事实至少可以初步推定持有人为债权人,因此,《规定》规定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另一方面,因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不必然是债权人,故《规定》进一步规定,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即便已经立案受理,仍可裁定驳回起诉。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