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注意事项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45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为了达到证明目的,很多时候我们不得不想尽办法取得证据,窥伺他人隐私是不对的,所以取证很多时候要讲究方式方法。

风险提示: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偷录、偷拍等非法证据能否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未经相对方同意录音录像取得的证据属于广义非法证据范畴。

根据《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规定,非法证据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才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规定。(一)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三)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

偷录偷拍的证据是否能应定位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以下几点需要考虑:

(1)案件性质、偷拍偷录的损害后果及其社会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场合的偷拍偷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就小于在个人领域诸如住宅中进行偷拍偷录的社会危害性。

2)偷拍偷录的目的、动机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比如说当事人故意将偷拍偷录的照片视频发到网上,然后将网上的评论也作为支持其事实主张的证据,那么该照片或频及评论都不能被作定案

3偷录手和方比如用器、望远镜全天候监控某人的住宅等。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年第9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