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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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泛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3443人看过

民间借贷”的概念是相对于官方正规金融而言的,泛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 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 概念没有作具体性规定,但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中,均将民间借 贷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民间借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传统的、狭义的民间 借贷指自然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转移给另一方使用,另 一方到期返还并支付利息的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较之官方正规金融,具有灵活、简便、快捷、门槛低等诸多优势。作为 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融资需求,缓解了部分中小 企业的资金困难,有利于强化我国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能力,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在 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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