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是否可以将存单纠纷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存单纠纷规定》虽然规定了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一律以存单纠纷为案 由,但同时又明确了按照存单纠纷案件中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基础依法处理。《存单纠纷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打击上世纪九十年代违法拆借和金融机构账外吸存。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显著提升,违法拆借、账外吸存等违法现 象大幅减少,参与违法借贷的主体由银行变为银行个别员工,参与方式不再体现为出 具存单等金融凭证,而是银行员工擅自在民间借贷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违法通过网上 银行划转出借人资金等,这与《存单纠纷规定》出台时的背景已有较大不同。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了非法金融业务活 动所形成的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 及其他任何单位。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倾向于将因存单发生的纠纷作为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进行审理。
——摘自《解读<</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