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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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房合同方式进行借款,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处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606人看过

       一般来说,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时,双方之间会签订借款合同,双方按照借款合 同的约定提供借款,返还借款。实践中,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出于规避法律或追求高 额利息等种种动机,会出现签订其他名义的合同进行借款的现象。比较突出的一种就 是以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以购房合同的形式借款,将购房合同所涉房屋 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这种情况下,虽然双方之间名义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合 同本质为借款合同。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实际生活中可能经常出现合同性质与合同形式不符的情况,既可能出现以购房合 同形式进行借款的,也可能出现以借款合同形式进行购房的。要区别合同究竟是借款 合同还是购房合同,需要判断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主要权利义务。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贷款和偿还借款。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双方当 事人的主要义务则是交付房屋和交付货款。因此,房屋是否交付、是否转移占有是判 断合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在此,需要提示大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依据真实意 图签订相应的合同;为规避法律规定,以其他合同形式掩盖真实的合同目的,可能给 自己带来履行风险和实际损失。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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