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合伙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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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在组建合伙企业时,本应该签订正规的合伙协议,约定各方出资额及风 险承担,但有些合伙人为了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风险,将合伙协议改签为借款合同, 约定其出资额为对方的借款,在规定期限内,先由合伙企业的利润偿还,待偿还不能 时,由对方直接偿还。这种名义上为“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合同”的合同,并不是 真实的借款关系,以借款合同起诉,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因合伙关系出资后,所投入资金的盈利和亏损,应当按照合伙协议处理,因为这 种出资属于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就有风险,投资时应当有相应的判断,如 果亏损了,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无权要求全部返还,这是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民 间借贷则不同,无论借款人用借款从事何种经营活动,是否盈亏,借款人应一律返还 借款及约定的利息,这是基于双方对借款关系的确认。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