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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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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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款项往来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777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劳动者预支的差旅费不属于借款,只有确实属于双方直接因借贷发生的款项,才可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至法院,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现实情况中,经常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借款或垫支的资金往来情况,这些 资金往来有可能是基于用人单位经营需要而发生,如垫付差旅费后报销等。但也不排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会出现借贷法律关系,如用人单位借款以缓解资金困难等。 在双方发生争议时,都可能会选择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此类问题,但借贷关系不 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为资金往来发生纠纷时,如 能证明资金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可按劳动争议解决,当事人可申请劳动仲裁。相 反,如无证据证明是用于用人单位经营的则可能属于借贷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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