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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法院进行释明应当注意的原则和方法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624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在当事人对法律关系认识存在偏差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释明即对问题予以解释,但相应的方式方法要遵守一定规则。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实践中,在对原告进行释明时,应当注意以下原则和方法:

      第一,释明应当遵循司法公开原则。法官行使释明权是审判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当然应当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释明应当以可以接受监督的方式进行,最为重要 的是,应当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进行释明的内容通知对 方当事人,不能采取背靠背的形式进行释明。

      第二,一般认为,释明应贯彻于整个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但由于法律释明涉及对 法律关系的判断,须以充分的证据资料和明确的事实为基础。为了慎重起见,法院应 当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开始之前,综合查清的事实情况,根据对案情的判断,及时向当事人加以释明。

      第三,在进行法律关系释明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不应当采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影响当事人的判断,导致 释明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四,释明权行使应遵循有限原则,法院对诉讼请求的释明应当基于当事人所主 张的事实关系。也即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之外提 示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未改变当事人所 主张的事实关系,则此时法院的释明是义务;而法院促使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启发 提出不同于己提出的事实关系的新理由,则应当认定为违反辩论主义。

      第五,在就诉讼请求进行释明时,法院应赋予当事人相应的程序保障,使当事人 有机会对法院的释明发表意见。首先,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是法院释明应予遵守的边 界。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应当帮助当事人作出正确的决定,但不应当代替当事人作 出决定。不能让法官的理智取代当事人的意志。”释明之后,当事人是否变更请求, 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一般而言,法院释明之后,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主张、事实与证据, 不得再行提出。其次,对方当事人的辩论权也应受到尊重。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在很 大程度上会改变依据原诉讼请求可能获得的判决结果,必须赋予对方当事人就此发表 意见的机会,否则就意味着剥夺了其辩论权而构成诉讼程序的重大瑕疵。

——摘自《解读<</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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