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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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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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实际为买卖、转借物品,后又书写借条的,按照买卖或者转借关系处理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822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对于名为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联系方式:18801936037

借贷关系与买卖关系是意思表示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际为买卖、 转借物品,后又书写借条的,双方当事人已实施了买卖、转借行为并一致认可的,按 照买卖或者转借关系处理。

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是截然不同的两种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 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目的是取得借款人的借 款;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此两者在合同目的上有着本 质的区别。

——《民间借贷与风险防范》,刘玉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5 年 1 月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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