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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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外的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1465人看过

     上海庄律师精要:除了自然人也就是一般公民之间的借贷合同需要以借款实际交付作为生效的标志,其他例如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合同都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通俗说也就是合同签署之后,就生效了,并不以借款是否实际交付作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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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规定》的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还包括自然人 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法人与法人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 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只有在出借人将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后,合同才能生效。对于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 时间则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10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安徽省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民间贷纠案件若干问题的导意 6 规定民 间借贷合同自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第 2 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 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 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 5 条规定:“依 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时生效。当事 人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从其约定”。《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笫 15 条:“借贷双方通过签订借款合 同、出具借条(据)、欠条(据)、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 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自双方在借款合同、凭证上签字或口头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借贷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 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 8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 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以上指导意见均规定了借贷合同自款项实 际交付借款人时合同生效,有的还直接明确了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但是依据《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合同 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但除了法律法规的另外规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自 成立时生效。因此我们认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应当 自成立时生效。若当事人另行约定或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合同生效时间依当事人约 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另有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了附生效条件 或者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借 贷合同生效的时间并没有另行规定,但是银监会、商务部、央行正在分别酝酿制定《融资性担保条例》、《典当管理条例》和《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这些行政法规出 台后,若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另行规定的,即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案件的法 律依据,生效时间应当根据这些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摘自《解读<</spa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 年第 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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