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借贷的效力应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对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不同规制
上海庄律师精要:在以前企业间的借款是无效的,现在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
风险提示:1、企业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千万不要尝试借款放贷等经营活动,所有的借款应当以用于生产、经营为最终目的。否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2、企业借款也不能向广大不特定对象进行借款,否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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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认定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层 面的依据。同时,上述法律法规流于主体立法而非行为立法,严重违反了市场主体平 等保护的民法基本原则,规范过于原则,甚至相互冲突,缺乏统一的指向性,立法可 操作性差,已不足以对企业间借贷行为进行良好的引导和规制,给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带来了严重损害。鉴于此,《规定》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 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除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外,企业间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原则上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区分借贷目的和资金来源,进行不同规 制。参与企业借贷的主体,有的是出于自身资金需求,有的是出于借由资金放贷赚取 利润为目的。对于这两类不同的借贷,应当采取不同的规制方式。前者是普通的企业 借贷行为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并不需要作过多的规制,只要对借贷程度和借贷 规模予以适度管控即可。而后者出于盈利的目的从事企业间借贷,存有较大的风险和 投机性,出现问题后对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影响也要大于普通企业借贷参与者,在规 制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企业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还是非自有资金。企业间 借贷因而也可以分为自有资金借贷和非自有资金借贷。自有资金企业间借贷,企业对 合同标的有完全所有权,对其处分只要满足自愿、平等、真实的原则,就应当予以认 可。非自由资金企业间借贷,由于出借资金并不属于企业,对其有效性的认定应当从 合同性质入手。如果企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 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企业将向其他企业所接或者向本单位职工 集资取得的资金进行转贷牟取利益,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类企业间借 贷应当认定无效。第二,如果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作为借款人的企业借款的用途是为 了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企业仍然提供贷款的,则该企业间借贷也应当认定无效。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