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其生效以货币的实际交付为准,通俗讲签了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只有当货币实际交付时,借贷合同才生效。
风险提示:借款,特别是大额借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款项是最有利于后期维权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并产生 预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 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该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 意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将所借款项交付给 借款人的方式多种多样,尤其是对于非现金交付的生效时间,由于认识不同,各地法 院对此认定并不完全相同,需要统一裁判尺度。我们认为,借款合同作为实践合同应 当以借款人取得所借款项的实际控制权为准,比如有的当事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 授权给借款人管理支配,这意味着借款人有权对账户内的资金行使占有和处分权,因 此,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支配权时,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电 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借款,资金汇出时,借款人并未取得所借 款项的控制权,其不能使用支配资金,因此,应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以票 据交付的,票据交付之时,借款人不一定取得资金的控制权,应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 据权利时生效。
综上,《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即: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 到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 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出 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 效;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了其他提供借款的方式的,自出借人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摘自《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者: 杜万华、杨临萍、韩延斌、王林清、于蒙,载于《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5 年第 9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