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庄律师精要: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
风险提示:现实生活中,最多的是出借赌博款的行为,该种借款行为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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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项规范的是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犯罪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而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本款基本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严格遵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地认为此种合同无效。如在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沈杰诉陆凌杰民间借贷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旭诉周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人民法院都因认定贷款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之目的是为从事赌博等违法活动之用而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法一般原理和《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上看,此种合同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必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当合法的借贷关系产生后,借款人作为债务人在收到借款后,应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向贷款人即债权人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完全履行债务的义务。但以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来掩盖非法目的时,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从事违法行为的民事主体还将受到其他法律的制裁,这是民间朴素的“恶债非法”的法理解释。司法实践中,常有借款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民间借贷的案件发生,如为犯罪活动准备资金,借款用作赌资、毒资、嫖资等。若贷款人是偶然地、不知情地出借资金则在所不论,若其明知或应知其出借款项将被用于上述活动,则实际上贷款人的行为性质即是一种违法或犯罪的帮助行为,当然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甚至其行为也应一并受到法律制裁。也就是说,即便借款合同在合同形式、合同内容上合法,但其被掩盖的目的非法的情况下,行为后果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理应被认定为无效。从规范意义看,规定该种协助违法或犯罪的行为无效不仅反映了法律对此的否定评价,而且也是对出借人出借行为的保护,因为出借资金一旦被用作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受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规则的调整,不仅无法取得利息甚至连本金也难以收回。从这个意义上,属法律通过放大贷款人的风险起到对违法和犯罪行为抑制和避免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