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清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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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新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抚养纠纷

发布者:庄清源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8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4人看过

1.有给付孩子抚养费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孙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给付抚养费,人民法院应强制执行。

2.未成年子女有权基于法定情形向抚养义务人要求增加抚养费

——余某诉余某望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法院原先所判决的抚养费基础已不存在或发生很大改变的,子女可以根据新的条件和标准要求增加抚养费。

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

4.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陈某琪与被告陈某明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遵循以下宗旨:司法救助、注重调解、维护亲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可要求增加抚养费。

5. 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确定

——杨某某诉汪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变更抚养关系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角度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具体确定由哪一方抚养。

6. 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

——弟媳向“大伯子”索要儿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亲生父亲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但是鉴于双方都有各自的家庭,共同抚养孩子是双方家庭的不稳定因素,所以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宜。

7.父母不得以没有抚养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何某锦诉周某英抚养纠纷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以任何理由,父母均不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8.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案例要旨: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但不得约定迟延履行要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9. 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郭某诉焦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案例要旨:审理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抚养一方的抚养条件未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抚养关系不能变更。

10. 基本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应从实际出发,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

——麻某某诉麻晓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应理解为抚养费包含基本的教育费与医疗费,而不应包含为孩子利益客观必须支出的较大数额的医疗与教育费用。在每月支付的固定数额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许,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11.离婚协议中对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子女的抚养及生活费、教育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合法有效,应当履行该义务

——原告李泊霖、李宁诉被告李涛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要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时间的约定不违反该条法律规定,且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其他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校就读的大学生,无收入来源,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子女在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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