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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件代理词

2020年04月23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176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施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在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施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王某抚养费纠纷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在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院予以采纳:

一、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系被告王某与原告父亲施某的婚生2018年125日,原告的父亲施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原告跟随父施某生活并由施某抚养成人原告抚养权归其父亲施某,但是并没有对抚养费进行书面约定。与原告父亲离婚后,被告不仅没有向原告支付过任何的抚养费,且长期以自己不想工作、找不到工作等借口逃避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此行为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给原告塑造了坏的榜样。

        二、被告长期强行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给原告及其父亲带来了巨大的生活困扰,非常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

        被告与原告父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女方可以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探望孩子,带孩子出去游玩,但是要提前通知男方,男方保证女方每个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1天。但是离婚后,被告以探望孩子为由,基本每天到原告及父亲的住处生活休息。原告及父亲的住处为原告父亲施某婚前贷款购买,婚后与被告约定按份共有,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因原告未满十八周岁,且房屋有抵押贷款,故暂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又因离婚时约定,原告抚养权归其父亲,故应由其父亲带其居住在此房中,且房屋贷款一直是由原告父亲施某承担,在被告未履行房屋贷款还款义务且不享有原告抚养权的情况下,应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给原告及其父亲独立生活的空间 ,不应以行使探望权的理由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生活、学习、工作。另外,因被告的这种长期干扰的行为,原告父亲多次无奈报警,被告与原告父亲发生多次当面的争吵,都不利于原告的健康成长。

          综上,本案虽然是件抚养费纠纷的案件,但是涉及的不仅仅是原告的物质生活,而且涉及到原告的精神生活及心理健康。被告作为原告的母亲,探望是权利,抚养是义务,但是权利是有边界的,在被告放弃孩子抚养权的那一刻,就应该尊重孩子也应该尊重孩子的父亲,抚养一方面是作为母亲应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另一方面也应该学会自食其力、独立生活,给孩子树立 一个好的榜样,能让他长大成人后树立一个正确的婚恋观。最后恳请法院在依法判决的同时,能明确向被告释明其行为的弊端,责令被告停止干扰原告及其父亲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代理人:许律师

日期: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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