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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胜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立即退还

2021-11-23
2021年11月23日 | 发布者:许晓彤 | 点击:188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当事人胜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立即退还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

当事人胜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立即退还

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问: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胜诉的当事人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情况。有观点认为,案件受理费问题可在执行程序中一并解决,当事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必退还,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此种观点不正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所谓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应理解为胜诉方不应支出诉讼费用。既然如此,如果案件受理费是由胜诉方预交的,就应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对原告胜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退还原告,再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告收取,但原告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被告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也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因此,当事人胜诉后申请退还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退还。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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