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汪XX,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安徽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女,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安徽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陈XX,男,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申请人汪XX与被申请人陈X、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皖0223民初1598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陈X、陈XX名下的财产在35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汪XX所有的南陵县XX假日X幢X房屋(房地权南陵县字第××号),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汪XX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陈XX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陈XX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