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X,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安徽XX律师。
被告:章XX,男,195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原告陈XX与被告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