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名义股东,连带责任
二、裁判要旨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7年,B公司曾向A公司提供气体货物。2020年3月6日,双方对账确认A公司欠B公司货款176320元。
2014年12月17日,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将A公司注册资本从300万变为600万,股东王先生认缴出资60万,李先生认缴出资240万,上述增资约定双方于2016年4月16日出资完毕。因A公司拒绝偿还货款,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欠款,并要求王先生与李先生承担连带责任。王先生庭审辩称其系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系案外人张先生。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偿还B公司欠款176320元,李先生和王先生分别在未履行出资金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律师观点
洛阳公司法律顾问|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A公司拖欠B公司货款事实清楚,王先生与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判决王先生和李先生分别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作为名义股东,有什么法律风险?
答:(1)刑事法律风险,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如果公司涉嫌从事诈骗活动,会被公安机关列为调查对象,如果参与经营管理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2)行政法律风险,作为公司名义股东,如果公司面临行政处罚风险,有可能被列为被罚对象。(3)民事法律风险,作为公司名义股东,涉及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东存在未出资或者未依法清算,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示:不管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股东,在作出决定前均应当考虑行为所带来的风险,考虑是否能够承受,慎重开始任何行为,才能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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