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劳动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二、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赔偿金。
三、案情简介
2014年6月1日,王先生入职A公司,从事营销岗位。2019年10月18日,A公司向王先生发送短信,通知终止与王先生劳动关系。经统计王先生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95.28元,王先生提起劳动仲裁,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50548.08元。
五、律师观点
洛阳劳动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庭审中提出与王先生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协商一致的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双倍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建议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咨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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