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转让行为无效
二、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的签名,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办理股权转让登记应为无效,原告要求公司协助恢复股权工商登记诉求合法。
三、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日,王先生和李先生合伙成立A公司,其中王先生出资40万,占股份80%,李先生出资10万,占股份20%。
2018年4月8日,王先生伪造李先生的签名,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李先生股权转让给张女士,李先生知道后沟通无果,随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A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李先生办理股权恢复变更登记手续。
五、律师点评
洛阳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实践中,如果股东发现股份被其他股东以伪造签名的方式侵占,可以直接向公司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撤销。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公司为被告,以侵害股权的股东为第三人,起诉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无效,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股权恢复登记手续。侵占股份的股东严重构成职务侵占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犯股东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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