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
二、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无故拒付工程款质保金,承包方有权按照竣工决算价款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道路进场施工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B公司进场道路工程,工程价款73万,工程验收后支付95%,质保金5%一年支付。
2014年7月,A公司与B公司经最终决算,A公司承建的工程款1460220元,B公司经验收后,向A公司支付了总价款95%的工程款,剩余5%即73011.49元一直未付。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工程款73011.02元及利息(利息以73011.0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7月1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为止)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道路进场施工合同》,双方又临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经双方核算工程款总金额1460220元,B公司按照决算金额向A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A公司出具发票,余款5%待质保期一年无质量问题七日内付清。本案中,B公司表明工程无质量缺陷,因此A公司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因质保金引发的纠纷非常多,有相当一部分都是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承包方为了信誉要严格控制质量管理,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及时联系发包方负责维修,如果工程没有质量问题,发包方拒绝支付的,及时咨询专业人士,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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