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工程价款、变更签证
二、裁判要旨
施工方主张工程量增加及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变更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举证不能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三、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A公司承建B公司滑雪道土方项目,合同约定固定工程价款100万,后A公司起诉法院称土石方施工条件差,变更工程结算方式,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55.9万,B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辩称合同为固定价款,且已付款100万,不存在拖欠B公司工程款事宜。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A公司虽然提供了情况说明及答复函等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因工程款发生纠纷,但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约定,也未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因此不足以证明A公司的主张。并且双方之间固定总价100万元的工程已经完工,工程款也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现仅凭情况说明、电脑截屏等证据无法证明其增加了多少工程量,该部分增加的工程量价值是多少,因此A公司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如何避免增加的工程量得不到结算的风险?
第一、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提前就工程量增加计价方式进行约定。第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完善签证程序和签证内容。第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保存发包方给付的各种文件、通知,收集保存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施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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