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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与建筑|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工程款应否支付?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974人看过

一、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款

二、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是发包方委托第三方中介公司对已完工工程量结算,发包方应当按照审定金额扣减已付工程款后向承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三、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A公司中标B公司发布的公园服务区及涵洞建设,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后A公司进场施工。

2014年8月,因设计图纸送审较慢及施工进度因素,在项目指挥长召集下召开会议,会议纪要载明,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介入,据实结算,按质扣减。

2016年1月,第三方中介公司审定A公司已完工程金额为1417025.69元,B公司实际支付金额为1147903.5元,对剩余工程款,B公司一直未支付,A公司起诉至法院。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269122.19元及利息(利息应以未付工程款269122.19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8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项目指挥长于2014年8月召集形成会议纪要即“据实结算,按质扣减”应视为对合同的补充,B公司在第三方中介公司于2016年1月作出最终审定金额下未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自该日期支付利息。

六、律师点评

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发包方一般会从承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未经竣工结算,付款条件不成就抗辩,但是本案虽然涉案工程未经竣工结算,但是政府部门为树立政府形象工程召集各方形成的会议纪要载明“据实结算,按质扣减”,B公司在会议后委托第三方进行结算作出审定金额,B公司应当按照审定金额扣减已付工程向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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