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章导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从工资来源、工资发放、监督主体、责任承担都作出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从施工总包单位视角,解读在条例施行后应当做好哪些工作及违反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二、律师解读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做好的工作是什么?
(1)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包单位代发制度,施工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发放给农民工,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施工完工且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情况,审核分包单位工资表。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至少3年。
(5)分包单位拖欠或者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工资的,施工总包单位先行清偿,再行进行追偿。
(6)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7)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维权信息告示牌。
(8)施工总承包单位就工程质量、数量、造价与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产生争议停止代发工资。
(9)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名义经营,导致拖欠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情形,应当承担责任是什么?
(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未编制工资台账并保存的;未向农民工工资提供清单的;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卡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以上至5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以上至3万以下罚款。
(2)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3)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5)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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