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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吸毒人员屡教不改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发布者:郭世斌律师|时间:2020年02月02日|分类:行政复议 |932人看过


一、关键词

行政其他、吸毒、强制隔离

二、裁判要旨

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作出隔离决定应予以支持。

三、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刘先生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被责令强制社区戒毒三年。

2015年12月,刘先生再次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安机关对刘先生行政拘留,并作出强制戒毒两年,刘先生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决定。

四、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洛阳行政诉讼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 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 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 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 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本案中,刘先生属于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的情形,最后建议大家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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