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近日李先生因承包一个工程非常苦恼,发包方不给工程款,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发包方起诉至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均驳回李先生关于工程款的诉求,理由是李先生因为工期问题,对发包方出具一份承诺书,“李先生承诺于2016年12月3日晚全部完成并符合验收要求。如若未能按时完成,李先生自愿接受发包方壹拾万元的经济处罚”。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驳回李先生的再审申请。
三、律师点评
洛阳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争议焦点:李先生出具的承诺书是什么性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李先生出具承诺书的内容视同双方对工期违约金的约定,李先生未在承诺的工期进行完工,导致发包方被开发商罚款10万元,且工程质量无法被开发商验收,导致发包方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垫付维修费19570元。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总价款是254000元,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145000元,扣除罚金及维修金,故发包方并无拖欠李先生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判决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支招
李先生的经历非常让人感到惋惜,却又无可奈何,告诫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及出具文件一定要多思考,最好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审核,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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