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马女士与何先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购买房产一套,登记在何先生名下。2016年10月,在何先生起诉马女士离婚案件中,马女士委托律师到房管部门查询时,得知何先生在未经马女士知晓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卖给了钱女士。马女士起诉法院,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法院裁判
确认被告何先生与钱女士于2014年5月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三、律师答疑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团队律师答疑解惑: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014年5月何先生与钱女士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 该房产系马女士与何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单独所有,登记在何先生一人名下,但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马女士知道且同意何先生卖房;何先生与钱女士陈述40万元购房款是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的,但无证据能够证明付款的事实;另外,钱女士辩称外地来洛打工需买房居住,购买房产后,自己一直未居住,是由何先生无偿使用两年,不符合常理;因此无法认定钱女士在购买合同项下的房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故法院认定何先生与钱女士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长夏门街交叉口863创智广场1栋22层
声明:
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